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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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量: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于每学年10月开展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奖励标准如有调整,以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学工部、团委、教务部、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


组),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学工部、团委工作人员,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工部部长担任。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由学术主管担任组长,学院党总支书记、学院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组员,负责学院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两次以上。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0%,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在团队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被认定为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或一般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成绩优良,在评定学年内,两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40%,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综合测评排名没有进入前40%,但达到前6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以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表现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团队项目中获奖次序应排名前三。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在团队应排名前三。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是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给学校总名额后,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学院有资格参评的学生数按比例划分名额给学院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程序如下: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发布通知及申请:学校发布评奖通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三)开展评审工作:各评审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形成学院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复审,形成建议获奖学生名单,上报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建议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定工作的整体规范性,拟定全校推荐获奖学生名单。

(四)公示:全校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及时组织复核

(五)形成评审报告: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汇总各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六)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七)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按评审领导小组指示整理评审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至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专项资金拨款到账后,学校一次性将奖金发放获奖学生学费卡

第十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执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 评审委员会及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

第十 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参评资格、获奖资格或者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