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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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量: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有效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20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我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我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平,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学校健全认定工作机制,相关认定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学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院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术主管担任成员由党总支书记及副书记、辅导员构成,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成员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其他与申请人相关的成员(如室友等)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脱贫户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包括继续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口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乡村振兴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特困供养、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生本人是上述人员,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

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在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具有电子信息档案,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法定监护人牺牲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学生

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有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上述人员,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八条(一)至()类等人群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等3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困难学生。

一般困难,指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介于困难和不困难之间,处于困难边缘。

 

第四章  认定方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式包括信息比对认定、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

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智慧资助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比对,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开展一次线上比对认定。

量化评估认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学校评审认定。通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学校调查认定。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第十 具体运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量化评估认定”和“信息比对认定”为主,以“学校评审认定”和“学校调查认定”为辅。

本办法第的学生,主要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比对确认。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由学校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等部门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本办法第类学生,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评估认定、学校评审认定、学校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原则上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各院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直接登录信息系统提交认定申请。

学校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认真进行综合民主评议。

2.申请材料审核。各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计算排名差异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与评议得分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核各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学生申请材料

3.初步拟定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初步划分困难等级,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经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确认后拟定认定名单困难等级

)审批并公示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认定名单及困难等级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定名单及困难等级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对有异议的认定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核、回应,并进行动态调整。

(五)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福建省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定期从信息系统中导出数据并保存电子档案备查。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报送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制,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泄露。

第十 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学院。各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予以继续资助或调整资助等级。

第十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所在院,并提出申请。各院应及时对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对应的资助等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