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6-03-05 浏览量: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为第一档,每学年资助5000元;认定为困难的学生为第二档,每学年资助3000元。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资助3700元,其中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按每学年5000元资助。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福建省资助政策确定,如有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七)积极参加各项资助育人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发布通知,组织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生,按时如实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接收学生申请后,及时组织完成初审,并汇总报送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复审,拟定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及时组织复核。确定当年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时按要求将当年本校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等额发放,发放时间为9月至次年6月。每学年评审完成后补发前几个月的助学金,次月起在每月上半月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渠道为学费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调整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且本人申请停止资助的,立即停止国家助学金发放。
(二)受助期间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立即停止国家助学金发放。
(三)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