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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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1年)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8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培养创造性劳动能力和诚实守信的合法劳动意识,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20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由学校统一招收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根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组织和管理,岗位统一由学校官方提供。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每年从学校自筹学生资助经费中统筹安排,设置勤工助学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劳动报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职责


第九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在同等条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 设岗原则: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用工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实际情况,把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长期性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岗位持续用工时间至少为一学期,且有相对固定工作时间。临时岗位,指学校各用工单位临时需要或短期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具有长期性,一般为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非持续性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确认。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申报时间为每学期期末。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用工数量。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由用工单位提前1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报。用工单位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要区别于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等。用工单位在岗位设置时,不得将享受学生干部待遇或从事公益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活动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用工单位确定的用工数量,面向我校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募通知,临时岗位将视需求及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发布。学期初,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招募通知进行岗位登记。招募通知里应当写明岗位名称、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劳务报酬、劳动时间、面试时间等,以保证招聘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校内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生同一学期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固定岗位。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根据学生的报名情况,组织面试、考核,聘请表现良好、学有余力的学生上岗,并签署意见,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单位审核的材料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考核和酬劳发放


第二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固定岗位时薪不低于龙海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临时岗位时薪不低于固定岗位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劳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表》,固定岗位每月报送一次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临时岗位于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次月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汇总并编制月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勤工助学酬金只能发放到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


第七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停发酬劳,另行招募:

(一)在校学习期间品行不端,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

(二)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三)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四)存在未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条件、个人受助情况等失信行为,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第八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需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工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后,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发生冲突,每学期考试周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勤工助学,以确保学生认真备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替代校内教职员工本职工作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以一学期为限,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若要求续聘须重新申请。上岗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如因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用工单位须与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在岗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岗的,应向用工单位请假;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7个工作日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用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二条 在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注意安全,讲究职业道德,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可以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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