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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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4-28  浏览量:9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办学〔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在校生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学生每年4500元,困难学生每年28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二月及八月不发放。秋季学期于当年十二月底一次性发放,春季学期按月于当月前10个工作日完成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请时未受纪律处分且未处于处分期内;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习惯,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七)积极参加各项资助育人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等。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如实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情况。

第九条 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名单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直接发放至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调整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在受助期间违规违纪、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将视其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并可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二)家庭经济情况明显好转,且本人申请停止资助的,立即停止国家助学金发放。

(三)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毕次月起停止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学生完成复学手续后次月起恢复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我校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及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及管理工作接受全校师生监督,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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