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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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量: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 [2007]92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院系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一般困难学生每年2500元,特别困难学生每年4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秋季学期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九条 各院系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评,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于每年11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可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财务部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核实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调整发放国家助学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二)家庭经济情况发现明显变化;

(三)休学、保留学籍、退学、转学等成为非在校生。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