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金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量:3038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特殊困难补助对象为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其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临时性、特定的经济困难,保障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二、经费来源
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于学校学费收入提取的用于资助的经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三、补助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学习勤奋,积极向上;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生活简朴,无不良消费习惯。
4.除临时困难补助、春节留校学生慰问金外,其余补助项目的申请学生当年度应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补助类型、对象及标准
特殊困难补助应重点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根据“家庭经济情况量化测评指标”测评分数较高但尚未达到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具体补助项目类型及对象包括:
1.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对象是因突发重大疾病、严重意外伤害或灾害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具体如下:
(1)学生因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补助额度最高为3000元。
(2)学生因家庭遭遇突发重大变故、严重灾害,家庭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和生活。补助额度最高为2000元。
(3)其他情况,补助额度最高为1000元。
2.寒假返乡路费补贴。补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在返乡路费支出中存在困难的学生。按照省内300元/人、省外600元/人,每年1-2月份一次性发放。
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补助对象是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在就业求职、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方面支出存在困难的。按照2000元/人,评比完成后一次性发放。
4.家校关怀万里行慰问金。发放对象是学校入户走访调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每户300元,每年寒暑假入户走访期间一次性发放。在校期间原则上每个学生只发放一次。
5.春节留校学生慰问金。发放对象是春节期间留校的学生。按照 100元/人,一次性发放。
6.其它特殊困难补助项目。视实际情况,补助额度最高1000元。
五、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违反校规校纪有未解除的纪律处分的;
2.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的;
3.学生家中发生的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的;
4.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5.有高消费行为,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的。
六、办理流程
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应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慰问金补助除外),逐级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1.学生申请。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如实说明情况,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院系审核。教学院系核实学生情况,提出补助方案,辅导员和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相关材料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定最终补助额度,并将结果公示3天。
4.款项发放。相关补助除了慰问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外,其他补助金由财务部统一转入学生个人账户。
5.补助金的管理与监督。受补助学生应正确合理使用特殊困难补助金,用于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开支,如发现将困难补助用于其他不正当消费,则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补助款,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