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关于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作者:学工部、团委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2022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的精神,我校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对象:
2016-2017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是我校在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7级新生不参评。
转专业学生:在16-17(2)学期初转入的学生,由当前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在16-17(2)学期末转出的学生,由转专业前的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与本学年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致。
2.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3)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并通过我校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5)学习成绩优良,在2016-2017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中,排名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30%(非两学期平均排名),且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评审程序
(1)学生需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各表格请向辅导员索取,注意填写要求及规范,严格按照示例进行填写。
(2)各院系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取,对国家励志奖学金抱有不良获取动机的,请勿推荐。
(3)今年起,全国资助平台正式启用,各高校的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需按照申请表内容导入到该工作平台。
(4)全校推荐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定正式公函报学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
4.补充事项
(1)必须是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2016-2017学年内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团委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