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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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作者:学工部、团委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2245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的精神,我校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对象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均为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按一学年发放,每人每年奖金8000元。我校今年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共计27个,按照各院系人数(不含大一学生)分配结果如下:

2、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2016-2017学年中,学习成绩优异,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定学年内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非两学期平均排名),曾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

5)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如获得省级权威竞赛的奖项等(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评审程序:

1学生需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各表格请向辅导员索取,注意填写要求及规范,严格按照示例进行填写

2)各院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取。

3)今年起,全国资助平台正式启用,各高校的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需按照申请表内容导入到该工作平台。

4)全校推荐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定正式公函报学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

4、补充事项:

1)各院系必须推荐最优秀的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

2)同一学年内(20169月至20177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团委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