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关于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作者:学工部、团委 编辑: 发布时间:2017-10-10 浏览量:2245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7]42号)的精神,我校开展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对象和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均为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按一学年发放,每人每年奖金8000元。我校今年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共计27个,按照各院系人数(不含大一学生)分配结果如下:
2、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评定学年内不得有未解除的处分或通报批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2016-2017学年中,学习成绩优异,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含必修课与选修课),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评定学年内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同年级本专业前10%(非两学期平均排名),曾获得学校一等奖学金一次以上;
(5)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适当放宽至30%。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如获得省级权威竞赛的奖项等(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评审程序:
(1)学生需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各表格请向辅导员索取,注意填写要求及规范,严格按照示例进行填写。
(2)各院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取。
(3)今年起,全国资助平台正式启用,各高校的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需按照申请表内容导入到该工作平台。
(4)全校推荐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定正式公函报学校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
4、补充事项:
(1)各院系必须推荐最优秀的学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论其家庭经济是否困难。
(2)同一学年内(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团委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