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
关于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通知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6-10-18 浏览量:3302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6]41号)的精神,我校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1.评选对象:
2015-2016学年励国家志奖学金评选对象是我校在上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6级新生不参评 。
转专业学生:在15-16(2)学期初转入的学生,由当前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在15-16(2)学期末转出的学生,由转专业前的院系负责该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与本学年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致。
2.评选的基本条件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有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在2015-2016学年两个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比率居于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0%内,不得有不及格科目,另外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计算说明:排名比率=专业排名/专业总人数,而后计算两个学期比率的平均值。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需通过2015-2016学年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3.评审程序:
1)各院系严格筛选,认真评审。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衡量,择优选取,对励志奖学金抱有不良获取动机的申请学生,请勿推荐。
2)学生需自行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各表格请向辅导员索取,注意填写要求及规范,严格按照示例进行填写。
3)各院系需填报三份表格:1.《xx系-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2.《xx系-励志奖学金导入》(该表格用于导入到省资助中心的信息工作平台中) 3.《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4)全校推荐名单在学工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拟定正式公函报院领导批准,上报省教育厅。
4.补充事项 :
1)必须是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即附件名单中的学生。
2)2015-2016学年内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学工部
201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