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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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版)

作者:王磊  编辑:  发布时间:2016-06-14  浏览量:3138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应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71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家庭经济困难,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进行认定。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认定范围要广,认定过程要实事求是,认定标准要合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有效监督机制。

三、认定机构

(一)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工作予以监督。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指导院系认定工作组具体开展民主评议和认定工作。

(三)院系认定工作组。各院系成立以教学主管为组长,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行政秘书兼辅导员为主要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参考民主评议小组的评议意见及申请学生的日常生活与消费情况,认真审核后给出认定意见。

(四)民主评议小组。各院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成立以申请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所在班级的班委、团支部书记、舍友或其他熟悉申请学生生活情况的同学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评议结果。

四、认定标准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我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被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等级划分: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申请困难学生程度划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等级:

1.特别困难(以下前三类政府认定的均为特别困难,其余满足任一条件即可):由地方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当地低保家庭(含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无稳定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孤儿;无父母或父母双亡,本人属孤儿,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学生;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是残疾或长期生病卧床无固定收入的家庭的学生;父母一方残病或长期生病卧床,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家庭年人均收入微薄的学生;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2.一般困难: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6个月以上)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父母离异,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收入大幅降低的;父母失业或年收入低的;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学生。

(三)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经过评议,确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已取得资助资格,则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并立即停止对其进行困难资助,必要时应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款项:

1.自己购买、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者;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6.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性投资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其完成学业者;

7.获得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者;

8.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9.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10.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者。

五、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认定工作通知与学生申请。在每个学年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学校网站及各院系向全部在校生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通知,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暑假期间据实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量化测评表》(以下简称《量化测评表》)(见附表),并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确认,同时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新学年开学后,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上材料提交至院系认定工作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结果有效期为当学年。由于突发情况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但已错过认定申请时间的,可视具体情况,临时接受学生认定申请。

“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下发名单内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学生,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直接进入民主评议环节。

(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组长依据本规定,召集相关人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必要时应遴选1-2名学生作为机动成员,纳入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申请学生平时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及学习等各方面表现,以期多方搜集真实信息,据实评议。民主评议工作必须集中所有小组成员以现场会议的形式统一进行评议,小组成员应客观公正表达意见,积极讨论,对申请学生所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据本规定所列各认定条件,对申请者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见附表)中各项标准进行打分,辅导员汇总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形成申请学生的民主评议得分Y,并将所有评议材料提交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

(三)工作组认定。院系认定工作组依据《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家庭经济量化测评指标体系》,认真审核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填写的《量化测评表》进行打分,形成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量化得分X,结合民主评议得分Y,形成申请学生的总得分ZZ=X+Y),并根据得分由高到低,初步形成申请学生的困难等级,并由院系认定工作组组长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认定意见,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过程及认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对不符合困难学生标准者应向认定工作组负责人说明判断依据,初步形成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要求各院系工作组进行公示。

(五)公示。各院系工作组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形成的初步认定名单,在院系和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可通过院系网站、班级QQ群、召开班会、辅导员办公室公示栏等,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包含申请学生的姓名、性别、贫困级别,不能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对所公示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间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并附有效证据。院系认定工作组应立即开展调查,认真核实,并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院系认定工作组需将民主评议过程、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说明以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及上报。资助管理中心将对各院系的审核结果及公示情况说明进行复审,并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所有申请材料及评审报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入档留存。

(七)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资助管理中心所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做出审批决定,确定申请学生的困难等级。

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如实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若有明显变化,应及时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院系认定工作组开展工作,定期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原则上每学期复查一次。且应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适时组织人员对认定、评议工作和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级工作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接受上级机构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各级工作责任人追责制度。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