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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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量:1241

为规范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教财〔199362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是指已经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的辅助性管理、实验室劳动、后勤服务等工作,并按规定领取由学校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院系及提供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用工单位协助管理。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设立

第三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6%的资助经费,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主要来源。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四条 岗位类型。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把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指长期性的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岗位持续用工时间至少为一学期。

(二)临时岗位。指学校各部门临时需要或短期需要而设置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具有长期性。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确认。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及7月。用工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提前1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报。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学生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程序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期开学前向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布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募通知,临时岗位将视需求及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发布。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根据招募通知进行岗位登记。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酬劳发放

第八条勤工助学岗位的酬劳为每小时15元,并在发布岗位信息时向学生声明。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用工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每位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

第十条学生勤工助学酬劳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名单》,含学生工作工时。固定岗位每2个月报送一次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临时岗位于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后10日内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汇总材料于15日内报送财务部,为学生发放勤工助学酬劳。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一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酬劳,另行招募:

(一)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三)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五)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